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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条没注年份 还款请求被驳

1999-06-2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张延松

今年年初,山东省即墨市鳌山卫镇高袁庄村砖厂以冯某1997年欠其砖款为由起诉到即墨法院,起诉的依据是一份欠条。冯某承认是其书写于1995年5月10日,而不是1997年5月10日,因为对方自1996年已与其停止了业务关系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砖厂虽然提供了冯某出具的欠款凭证,但由于凭证没有具体的落款年份,原告亦提供不出其它证据予以佐证,且被告之辩称及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不可能于1997年5月初发生业务往来,符合常理。因此原告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高袁村砖厂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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